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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逗闹致残 学校连带赔偿1.9万

1999-09-02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黄立群 我有话说

一起少年间互相逗闹致使一人右眼失明的赔偿案日前在北京宣武审结,肇事男孩父母被判一次性赔偿7.8万余元,而被告所在学校也因疏于管理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被判赔偿1.9万余元。原被告各方对责任认定和判赔数额均无异议,不过,受害方获赔的近10万元钱却要在15年内方能拿齐。

今年5月7日上午,沈某与同样未去上课的同学吴某、侯某一起到陶然亭公园钓鱼。在园内假山附近相互逗闹时,沈骂了吴,吴用一竹杆向沈扔去,竹杆落在石头上弹起,击中沈某右眼。后送北京同仁医院治疗。1998年8月17日,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称:“目前右眼无视力,电生理检查提示其右眼视神经传导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标准之规定,我们认为被鉴定人沈某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丧失30%)。”

事发后,吴的父母为沈某的治疗支付了8000多元,但对于进一步的经济赔偿问题,双方家长不能达成一致,因此,沈的父母诉讼至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1万余元的要求。

引人注目的是,原告将学生所在学校———北京某中学作为第二被告一并推上法庭。他们在起诉书中指控校方“无故长时间不让原告上课,又不通知其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的伤残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学校辩称:事情发生在校外,学校只有教育职责,没有监护责任,因此拒绝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少年均有过错,而吴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指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原告被停课后,校方未及时与家长联系处理,对原告与他人上课期间在外游玩负有一定责任,故认定校方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在受害方的诉讼请求中拒绝了监护人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误学损失费等项,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其中吴某父母赔78516.20元,学校赔1962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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